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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冠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7-27浏览次数:421

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宣传部传真[2026]第9号(社会舆情预警通知单)中国青年报记者反映在位于保定市莲池区未来石3-12B04商家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核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注册商家名称为“保定冠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经营视频剪辑授课服务。在对现场核查中,现场发现已经签署使用的《保定冠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交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内容条款中,“第十、注意事项第6条本协议自公司盖章、学员签字后即可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公司、学员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保定冠优教育所有。”的字样。该项条款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七)项的规定,属于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领导审批,于2026年4月1日立案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24年7月使用该《协议》签订的学员共计有34人,合同正常履行完结,收取课程服务费用共计金额172020元;当事人经营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68352.7元。经营支付费用包括(房租25000元、师资支付117880元、办公设备21000元、取暖费3472.7、电费1000元、)共认定违法所得3667.3元。    

保定冠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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