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3日我局收到宣传部传真[2026]第9号(社会舆情预警通知单)中国青年报记者反映在位于保定市莲池区未来石3-12B04商家“保定恰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视频剪辑课,可“兼职接单”。“月入过万”吸引大学生购买课程,学生学完发现,课程内容过于简单,达不到先前公司宣传的应收效果。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实地核实情况中发现:该场所实际开展经营单位名称为保定恰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07月31日、住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大街520号E211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轩向我提供该经营住址《房屋租赁合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说明该公司已经办理完变更手续,现经营地为合法经营场所地。
现该公司2024年7月31号从事经营以提供成人兴趣教育“Adobe、视觉设计”培训教育服务,与学员签署使用的《保定恰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交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为该公司自行拟订,主要用于技术培训服务所使用,推广渠道主要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抖音)线上招收学员(以线上网络视频方式向学员提供授课服务),该协议内容中“第十、注意事项第6条本协议自公司盖章、学员签字后即可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公司、学员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恰学网络所有。”该项条款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经领导审批,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协议签署培训学员共计251人,其中完成课时107人、未完成课时分期学员144人;调查期间当事人完结学费551360元,退还未完成课时学员学费121676.79元,涉案总经营收入673036.79元。
当事人经营合理支出包含房租26000元、师资费用512108.6元、办公电脑设备8000元、二手手机3000元、电费12563元、软件费用6000元、推广费99825.88元,共计 可扣除总费用667497.48元,据此核算认定违法所得5539.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