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池区妙娟快餐店(冀雪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8-21浏览次数:211
202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热线工单对莲池区妙娟快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冰箱内一袋“德邻四季鸡饼”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现已超过保质期。未进行销售,现场责令该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的1袋超过保质期的“德邻四季鸡饼”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裁量幅度。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德邻四季鸡饼”(净含量:1kg)1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