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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4〕27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18浏览次数:213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4〕27号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保定市瑞祥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涛,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投诉一事做出是否受理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签收,截至复议之日申请人一直未收到投诉是否受理通知,申请人要求进行退赔即为投诉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综上,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实名投诉举报书后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截至复议之日仍未告知,应确定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若被申请人以电话告知为由,请被申请人提交通话内容以证明履行法定职责,否则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其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封并不代表告知是否受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事件过程2024年1月2日,我局收到程某关于保定市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举报信,信中举报称:保定市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蛋黄酥标签不合格。

二、处理过程我局2024年1月2日收到程某举报信后,于2024年1月9日就程某所举报问题到保定市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的产品蛋黄酥产品标签经与该公司生产的蛋黄酥产品进行比对,发现其所举报的产品标识与在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标签不符。根据其提供的照片无法判断举报人所举报的产品为该公司生产。针对上述情况,我局2024年1月9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关于对保定市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4年1月9日邮寄给举报人。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综上,我局2024年1月2日接到程某的举报材料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9日将《关于对保定市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特快专递EMS邮寄给程文瑞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0日申请人在某超市购买了商品蛋黄酥,后于2023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对保定市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实名举报书(邮件号:XA43330142921),举报该公司生产的蛋黄酥不符合GB7718 3.1,未标注产品分类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 2023 年12月30日签收。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举报问题到保定市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因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标识与在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标签不符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关于对保定市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举报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及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分别作出关于对保定市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已对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予以处理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即对该投诉不予受理。故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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