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莲政复终〔2024〕90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19浏览次数:220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莲政复终〔2024〕9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瑞祥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