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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4〕35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19浏览次数:233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4〕35号

申请人:吴 

申请人:杨 

申请人:王

申请人:白

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分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811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自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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