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4〕35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19浏览次数:233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4〕35号
申请人:吴某
申请人:杨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白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分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811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自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