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复决〔2024〕112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闫 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涛,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瑞祥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卫那,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7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2、若被申请人不予受理,责令其依法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称:一、保定某公司简易注销登记行为违法,应当撤销其注销登记,恢复其市场主体身份。
保定某公司在2018年年底申请了简易注销,2019年1月3日正式获准注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相关规定,简易注销流程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但保定某公司在注销前并未偿还拖欠申请人的债务。因此该公司提交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所称“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即属于虚假事实,《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也属于虚假承诺。由此,被申请人做出的注销某公司登记行为就缺失了事实基础,依法应当撤销注销登记许可。
二、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的法定职责。《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至五十三条、《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58号公告)第六条第(十三)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行为。《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第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三、撤销登记许可不属于行政执法范围,被申请人具有法定调查处理职责。最高院在最高法行案中认为,戴某明知自己系城镇居民,其从果木村村民手中购买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委托果木村村委会用村民名义申请用地,骗取《建房许可证》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戴某持有的《建房许可证》理应予以撤销。蓝山县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第一款规定,撤销给戴某颁发的41号《建房许可证》,是一种行政纠错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蓝山县政府作出被诉撤证决定,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并非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因此,撤销行政许可也应当在行政许可职权范围内,而非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
被申请人区行政审批局称保定某公司注销登记许可行为发生在其履行登记许可职权之前,应当由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但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区一级的行政执法权已经被收归到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他们没有执法权。因此无权对保定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行政审批局将申请人的材料移送至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但是如果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没有区县一级行政许可职权的话,申请人所诉事宜仍然不归综合执法局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向行政审批局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因此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相应事宜。
被申请人莲池区行政审批局称:一、行政主体及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共保定市莲池区委办公室、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莲池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本区行政许可事项和相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依据以上职责,我局负责企业登记事项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登记为依申请登记。
二、事由经过。2024年6月21日,莲池区行政审批局收到杨某邮寄的举报信,举报人杨某称:保定某公司在债权债务未清偿前以虚假材料骗取了简易注销登记。我局高度重视,经河北省经济户籍系统查询保定某公司2015年9月8日成立,于2019年1月2日在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第五十一条: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保定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在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根据以上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杨某《举报信》,移交给莲池区市场监管局由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鉴于2024年6月20日我局收悉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聚永《举报信》复函,建议将举报线索移交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2024年6月21日我局将该举报线索通过邮寄方式移交给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我局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将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后期工作。
被申请人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一、保定某公司基本情况。保定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47984774F);成立日期:2015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张超;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状态:注销(注销日期:2019年1月3日)。
二、答复人不是现登记机关,无权受理撤销申请。(一)2019年11月27日,原由我局负责的登记注册审批职能及人员已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答复人无区级执法职责。因综合执法改革,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在承担市场监管领域区级执法职责。
经审理查明:保定某公司在2018年年底申请了简易注销,2019年1月3日正式获准注销。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杨某向被申请人莲池区行政审批局邮寄投诉举报信,称保定某公司在注销之前并未清偿全部已知债务,《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属于虚假承诺。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莲池区行政审批局收到杨某邮寄的举报信。因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莲池区行政审批局收到被申请人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某《举报信》复函,建议将举报线索移交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2024年6月21日申请人莲池区行政审批局将申请人杨某的举报线索通过邮寄方式移交给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及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企业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承担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防范和查处其他虚假登记、备案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保定某公司的直接债权人,有权就该公司注销登记事项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莲池区行政审批局为现登记机关,具有负责处理撤销登记的权利,处理撤销登记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其将投诉举报材料移送至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原登记机关,只具有协助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条、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莲池区行政审批局将投诉举报材料移送至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调查处理。
二、驳回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