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保莲政复终〔2024〕151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19浏览次数:269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莲政复终〔2024〕151号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瑞祥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受理投诉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