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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2]25号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11-01浏览次数:784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2]25号

申请人一:张某(男)

申请人二:张某(女)

被申请人一:保定市莲池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东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琳,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二: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民,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于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不予处理的不作为行为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该申请书无申请人手写签名或捺手印,2022年8月31日向申请人制发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2年9月2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不予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权籍调查申请,对申请人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等程序完成权籍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二人为夫妻,于1984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户口从未迁出本村。张某(男)的父亲于上世纪60年代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房屋,1996年经分家析产、分宅分户,申请人家庭以张某(男)为代表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保南集建(96)字第13060405106号】,土地类别为宅基地,用地面积为82.09㎡,建筑面积为57.29㎡,用途住宅。申请人家庭只有该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房屋至今从未翻盖。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以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农业农村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及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寄送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请求各主管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调查申请人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等程序完成权籍调查,以便于各单位对申请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农业农村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及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签收该申请书,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回复称其根据职权划分不负责该项工作,而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农业农村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至今没有开展任何权籍调查工作,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实质进展或妥善解决。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农业农村局称:首先,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是在国土调查及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结合我区目前状况,尚未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被申请人处暂时未掌握申请人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其次,申请人在复议书中提及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其规范的是资源主管部门,对被申请人并不适用。而在《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的《地籍调查规程》1.8实施单位第二款规定,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截至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被申请人系地籍调查的实施主体。最后,申请人申请的地上房屋权籍调查,因依据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原则,应在地籍调查一并进行,或者由产权登记部门予以调查,被申请人并非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的主体。

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二人为夫妻,1996年10月张某(男)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住宅。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向保定市莲池区农业农村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及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邮寄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农业农村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及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签收该申请书,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农业农村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均未回复,也未开展调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莲池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目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实施主体。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所提到的《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1.8实施单位第二款的规定,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原则,申请人所提出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应当由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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