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3]第11号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2-13浏览次数:826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3〕第1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作为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以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违法。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复议案件超过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