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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3]5号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2-28浏览次数:881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3]5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芳,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工单号为1130606002022102800001785投诉单所作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3年1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投诉工单号:1130606002022102800001785。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企业“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并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回复“接到该投诉单后,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电话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均无法联系到该企业,我单位已决定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11月1日上午9点38 分电话告知投诉人。”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本案被诉人住所地在莲池区,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已经提供了证据材料、法律依据、相关事实,尽到了相关责任义务,而被申请人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回复无法联系第三人,出了问题就找不到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经营者,是其为第三人办理相关证照时未依法核查租房合同、登记电话等相关信息、手续所导致,出现投诉举报就找不到人列入异常经营,却不影响其继续在网上经营,被申请人也从未尝试通过平台联系第三人,被申请人工作态度就是懒政、玩忽职守、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被申请人对其辖区内认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负有调查处理并答复的职责。申请人以消费者身份,认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未依法覆职尽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具有复议的利益,申请人主体适格。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捍卫法律维护国家公信力。

被申请人称:1、现场取证。2022年10月27日因有其他关于“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投诉,对该公司进行过一次实地核查,未找到该企业。为保证准确无误,11月8日答复人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现场及周边进行现场取证,经实地核查,未在该地址发现有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企业实地核查表及现场提取的照片为证)。2、复议申请人的投诉回复。2022年11月1日9时38分,答复人已将受理情况回复12345平台(有12345平台截图为证)。3、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已上报并于11月14日将“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经书面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2022年10月27日有其他关于“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投诉,被申请人曾对该公司进行过一次实地核查,未找到该企业。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在平台上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再次去案涉地进行现场核实,未找到该企业。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将内容反馈到全国12315平台。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两次检查情况将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及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九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线索后,应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前已经过调查发现保定宜美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2年11月8日再次进行实地调查,并在11月14日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所作的《结案反馈》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1日 

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789号 邮编:071000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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