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一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检查活动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指令;
6.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时间进行询问时;
7.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8.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9.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0.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1.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2.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3.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二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四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六条 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