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熊海波,地址: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化工路11号。在保定市樊庄安置区项目分包的27#28#29#30#31#楼ALC条板墙工程。
二、案件由来
保定市樊庄安置区项目熊海波分包的27#28#29#30#31#楼ALC条板墙工程多次发生农民工群体性信访事件,经项目属地镇政府及人社局、住建局等多部门多次协调,熊海波拒不支付。经我单位调查了解,截至目前熊海波在该项目共拖欠杨宝亮班组1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92530元,经多次与熊海波联系均未到场处理此事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查明的事实
经调查,熊海波拖欠杨保利、徐有民、李欣、高永龙、魏春雷、于中华、于广斌、吴景信、关心民、王玉萍、杨宝亮、邢士峰、陈力、刘井生1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92530元情况属实。2023年11月29日进行立案后对熊海波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莲人社劳监询通字【2023】第3031号),于2023年12月7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莲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第3031号),要求熊海波限期支付14名农民工工资。2023年12月26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莲人社劳监处字【2023】第3031号)要求支付所拖欠班组的14名农民工工资,熊海波仍拒绝按规定的期限支付工资。
四、处理意见
我局认为熊海波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熊海波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我局拟将该案件移送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焦庄派出所,焦庄派出所已接收案件并出具移送书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