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莲城罚决字[2024]第18号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1-15浏览次数:647
某某公司涉嫌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噪声污染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地点在莲池区西下关街城市次要街道,影响周边居民、反应强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行整改、减少施工时间、完善隔音措施;2、拟处以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