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莲城罚决字[2024]第19号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1-21浏览次数:723
某某某公司在保定市莲池区复瑞祥大街丽景华庭二期在运输土方车辆上路前未按要求冲洗、车厢未严密覆盖,造成扬撒遗漏、路面污染。执法人员在2024年10月14日9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日纠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5号11时,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某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行整改、清洗污染路面。2.拟处以壹万零伍佰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