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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辉在太行路与富东中路露天烧烤案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6-04浏览次数:219

刘某辉在太行路与富东中路露天烧烤案   冀保莲城罚决字[2025]第13号

    2025年5月6日18时35分,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保定市莲池区太行路与富东中路东北角,发现刘某辉正在露天烧烤食物。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2025年5月6日19时30分,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发现刘某辉仍未改正。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第605项,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地点属于主要街道,应适用裁量幅度较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刘某辉处以伍佰元(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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