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尧作为紫园小区13号楼3单元加装电梯工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公司违法分包案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9-12浏览次数:944
依据保定市莲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保定市莲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文件相关内容,安某尧作为作为紫园小区13号楼3单元加装电梯工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的天津祥某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将紫园小区13号楼3单元电梯钢结构安装分包给解某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序号19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某尧处单位罚款数额(136.5元)百分之六点五,捌元捌角柒分(8.87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