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池区晋某某足削面房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案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10-23浏览次数:874
2025年8月4日10时0分,莲池区晋某某足削面房(食尚晋老頭刀削面)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问题。该行为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订版)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订版)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第一款第六项的(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对路面污染进行彻底清洗,未造成严重影响,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C060604006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影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莲池区晋某某足削面房玖佰元(9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