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日志、无现场履行记录、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10-28浏览次数:521
依据河北保定莲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关于对辖区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问题移交的告知函的相关内容,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保定市莲池区科苑街、凤栖街、恒升路、幸安路、腾飞路、龙翔路六条路,施工企业为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日志、无现场履行记录、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王某某存在以上问题。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王某某处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