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12-09浏览次数:1219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行政强制 | 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 | 防火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 单位、自然人 | ||||||||
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 | 防火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单位、自然人 | |||||||||
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 | 防火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四款 | 单位、自然人 |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 | 防火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五款 | 单位、自然人 | |||||||||
5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 | 防火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款 | 单位、自然人 | |||||||||
6 |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行政强制 | 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 | 防火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 | 单位、自然人 | |||||||||
7 |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施行的行政强制 | 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 | 防火监督科、火调技术科、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 单位、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