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莲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13号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6-15浏览次数:880
自2024年4月起,保定市北方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北办公楼南侧、厂区西北角、厂区南侧室外消火栓无永久性标志(共三处),不符合《室外消火栓》 (GB4452—2011)第8条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31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莲消即字〔2024〕第1186号)、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 违法行为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保定市北方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