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莲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4号
信息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日期:2025-03-27浏览次数:269
2025年02月24日10时25分许,尚和小区1号楼在建工地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苑彬彬遗留火种引燃尚和小区1号楼南侧基坑内堆放的保温板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500元,无人员伤亡。苑彬彬过失引起火灾,发生火灾后,立即报警、进行扑救并组织人员疏散,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火灾蔓延扩大,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莲消火认简字〔2025〕第0006号)、苑彬彬的询问笔录、火灾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目、第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苑彬彬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