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莲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3号
信息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日期:2025-03-27浏览次数:269
2025年02月24日10时25分许,尚和小区1号楼在建工地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尚和小区1号楼南侧基坑内堆放的保温板引发火灾。火灾造成尚和小区1号楼南侧墙面及基坑内堆放的保温板不同程度烧损、烟熏,直接财产损失500元,无人员伤亡。保定市康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消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等消防安全制度,导致火灾事故发生,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莲消火认简字〔2025〕第0006号)、委托代理人苑彬彬的询问笔录、火灾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保定市康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