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莲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信息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日期:2025-03-27浏览次数:247
2025年01月21日16时35分许,莲池区相国小吃店发生火灾, 起火原因为莲池区相国小吃店的经营者刘相国点燃高效氯氰菊酯后看管不严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5000元,无人员伤亡,刘相国的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莲消火认简字〔2025〕第0002号)、刘相国的询问笔录、火灾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相国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