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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莲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7号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3-31浏览次数:784

  保定市总督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管理的特步店北侧两个安全出口上方均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保定市总督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已整改合格,在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41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莲消即字〔2023〕第0330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3〕第0435号、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违法行为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与《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第七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保定市总督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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