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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莲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8号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3-31浏览次数:762

  保定市新武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前台上方连接照明灯的电器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且未采取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10.2.3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2023年3月2日经复查,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28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莲消限〔2023〕第000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3〕第0327号、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及《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给予保定市新武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前台上方吊顶内电器线路连接的照明灯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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