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乡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信息来源:杨庄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4-30浏览次数:148
杨庄乡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法定实施主体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1.从事车辆清洗经营活动是否在室内进行,是否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 2.从事车辆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在室内进行,是否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 | 一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4次/年 | 杨庄乡人民政府 |
2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3.农业经营主体是否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 | 一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4次/年 | 杨庄乡人民政府 |
3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1.从业人员中应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原料采购、主要烹任、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部门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识牌。 7.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 8.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9.禁止出租、转让、倒卖或私自制作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 10.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1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1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13.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 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2次/年 | 杨庄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