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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庄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5号
信息来源:杨庄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8-27浏览次数:119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莲杨 罚决2024005

当事人: 米脂县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

根据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07 01 日对你(单位)在东二环快速路管网项目施工现场大量裸土未覆盖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07月01日在东二环快速路管网项目施工现场大量裸土未覆盖(现已整改完成)。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有关事实 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古城支行营业部(地址:东风中392号),账号040900102930003205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30007

 

 

莲池区杨庄乡人民政府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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