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乡人民政府处罚决定书〔2024〕006号
信息来源:杨庄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8-30浏览次数:94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莲杨 罚决〔2024〕006号
当事人: 清苑区悦翔工程机械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根据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年 07月 05 日对你(单位)在府河大水系项目下闸段施工现场大量裸土未覆盖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07月05日在府河大水系项目下闸段施工现场大量裸土未覆盖(现已整改完成)。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古城支行营业部(地址:东风中路392号),账号040900102930003205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30007
莲池区杨庄乡人民政府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