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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五尧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1-05浏览次数:861

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冀保莲五不罚决字2024)第008号

当事人: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梅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     

 址:北京市XXXXX

 2024年8月8日,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到朝阳大街(水源路-保沧高速)管线提升改造及路面恢复工程设计施工EPC总包工程项目(水源路-保沧高速)段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朝阳大街(水源路-保沧高速)管线提升改造及路面恢复工程设计施工EPC总包工程项目(水源路-保沧高速)段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单位2024年8月8日立案调查。

本机关认为XXXXX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第五十七条规定有关事实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证明。

2024年8月8日调查终结XXXXX有限公司承认以上违法事实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遵照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第30号文件中“朝阳大街(水源路-保沧高速)管线提升改造及路面恢复工程设计施工EPC总包工程项目(水源路-保沧高速)段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提前开工建设免于行政处罚”的要求。

XXXXX有限公司朝阳大街(水源路-保沧高速)管线提升改造及路面恢复工程设计施工EPC总包工程项目(水源路-保沧高速)段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30006

 

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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