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莲五不罚决字(2024)第009号
当事人:保定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
地 址:保定市竞秀区XXXXXX
2024年9月24日,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到保定市西三环南延项目(莲池区段)、保定市西三环南延(莲池段)互通式立交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保定市西三环南延项目(莲池区段)、保定市西三环南延(莲池段)互通式立交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单位2024年9月24日立案调查。
本机关认为保定XXXXX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有关事实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证明。
2024年9月26日调查终结,保定XXXXX有限公司承认以上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遵照《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年9月26日文件中“保定市西三环南延项目(莲池区段)、保定市西三环南延(莲池段)互通式立交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提前开工建设免于行政处罚”的要求。
对保定XXXXX有限公司保定市西三环南延项目(莲池区段)、保定市西三环南延(莲池段)互通式立交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30006
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