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五尧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莲五罚决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 *********
住 址:河北省保定市***
五尧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禁烧平台推送信息,2025年11月18日,五尧镇西小庄村利民路东侧存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烟尘污染行为,五尧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到西小庄村利民路东侧进行检查,发现西小庄村村民***在利民路东侧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烟尘污染。2025年11月18日对***在保定市莲池区五尧镇西小庄村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队员现场拍照取证,进行现场勘验,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本机关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有关事实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证明。11月18日调查终结,11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承认以上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表示服从行政处罚,填写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11月18日上午完成了案卷法制审核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伍佰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定莲池支行(账号:1305016658080000002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30006
保定市莲池区五尧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