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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618处罚决定107
信息来源:东关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4-11-14浏览次数:773

莲池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莲东关执  罚决〔 2024 107

当事人: 保定惠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贾某某         地址:河北保定莲池区长城北大街XXXXX   

根据20246月4东关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情况本机关于 2024 65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64日施工现场存在1施工现场硬化后的地面存在未及时清扫洒水,有浮土或积土情况。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保定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施工现场未按要求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万元整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定莲池支行(地址:莲池区七一中路420号),账号全称:保定市莲池区财政局,账号1305016658080000002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30038

保定市莲池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 06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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