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池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莲东关罚决〔2024〕12002号
当事人:郑某某,13xxxxxxxxxxxxxxxx,保定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移送郑爱娟妨害药品管理案卷(复印件)2册》,本机关于2024年 12月18 日对你(单位)郑爱娟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擅自行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取得执业医师证擅自行医。
有以下证据为凭:区卫生健康局移送郑爱娟妨害药品管理案卷(复印件)2册 、询问笔录、区纪委《关于给予郑爱娟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依据《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一)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万元整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保定古城支行营业部(地址:保定市东风中路392号),账号0409001029300032054(收款人:保定市莲池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30008
莲池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