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莲红星罚决〔2023〕0001号
当事人:河北惠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7X666XT。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6月19日对你(单位)在施工现场部分裸土及施工材料未采取覆盖措施,洒水降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我队于2023年6月13日在巡查中发现保定市莲池区市民宿舍老旧小区改造施工现场部分裸土及施工材料未覆盖,对施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立即整改。我队又于2023年6月19日到施工现场巡查发现其仍未整改到位,还存在部分裸土未覆盖,施工现场未采取降尘措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1款关于“施工工地部分裸土及施工材料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现有现场执法记录、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市莲池区建设银行莲池支行,账号:1305016658080000002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0523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