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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2-20浏览次数:1248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七一路店销售圆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圆椒,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七一路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七一路店销售的2024.11.05批次的圆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B21627),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在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128号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七一路店卖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在其企业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所抽检当日批次圆椒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批次圆椒的进货记录、经营者资质等。当事人在柜台处、农副产品区张贴了该批次圆椒的召回声明。

在送达圆椒检测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2、关于对莲池区举辉蔬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青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说明

按照《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河北保定莲池区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要求,组织对辖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莲池区举辉蔬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2024.11.06批次青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 No:JB-2024-J-19-0107),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手续齐全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相关手续,所抽检当日批次青椒已销售完毕,并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青椒的召回声明。

在送达青椒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且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不到该商户。2024年12月16日,再次对保府市场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户已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8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了列入经营异常处理。

3、河北保定时代商厦有限公司建国路便民超市销售大葱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名称河北保定时代商厦有限公司建国路便民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被委托方石家庄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局辖区河北保定时代商厦有限公司建国路便民超市销售的2024.11.07批次的大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No:JB-2024-J-19-0120),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在保定市莲池区建国路159号河北保定时代商厦有限公司建国路便民超市卖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在其企业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核,该店手续齐全,所抽检当日批次大葱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批次大葱的进货记录、经营者资质等。当事人在柜台处、农副产品区张贴了该批次大葱的召回声明。

在送达大葱检测不合格报告后该商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进行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4、保定市莲池区老六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螺丝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螺丝椒,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老六蔬菜批发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6日,我局委托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老六蔬菜批发部销售的2024-11-06批次螺丝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该批次螺丝椒的检验报告(编号No:M2024SPJC07548-1)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复检书面申请。经现场核查,保定市莲池区老六蔬菜批发部存在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螺丝椒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5、莲池区朱五姜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朱五姜蒜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6日,我局委托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莲池区朱五姜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2024-11-06批次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该批次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M2024SPJC07549)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复检书面申请,经现场核查,莲池区朱五姜蒜蔬菜经营部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姜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6、保定市莲池肉类联合加工厂销售一部销售猪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猪肉,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肉类联合加工厂销售一部,不合格项目:水分项目不符合 GB18394-2020 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HBZRSP122409643经抽样检测保定市莲池肉类联合加工厂销售一部销售的生猪肉经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 GB18394-2020 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复检书面申请。2024年12月1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该批次生猪肉是保定市莲池肉类联合加工厂销售一部从天津绿丰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计1500公斤,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能提供该抽检批次生猪肉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转账记录及该批次生猪肉的肉品品质合格证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及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在柜台处、农副产品区张贴了该批次猪肉的召回声明。

2024年12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保莲市监罚告〔2024〕24- 08号)《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回证收件人处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7、莲池区亭霞蔬菜经营部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亭霞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接到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HBZRSP122409556经抽样检测莲池区亭霞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姜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复检书面申请。2024年12月0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该批次生姜是莲池区亭霞蔬菜经营部于2023年11月03日从保定市莲池区郝四蔬菜经销部购进的,共计5公斤,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能提供该抽检批次生姜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购货凭证及该批次生姜的产地证明及快检报告。当事人在柜台处张贴了该批次姜的召回声明。

2024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保莲市监罚告〔2024〕24- 07号)《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回证收件人处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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