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惠友购物广场十方店销售的蜂蜜、荔枝蜂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蜂蜜、荔枝蜂蜜,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惠友购物广场十方店,不合格项目:蜂蜜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1-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荔枝蜂蜜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2月16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大街789号的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惠友购物广场十方店经营的2024-10-21批次蜂蜜252g和2024-8-7批次的荔枝蜂蜜250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蜂蜜甲硝唑不符合GB 31650.1-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荔枝蜂蜜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惠友购物广场十方店供货商为河北任氏蜜农产品有限公司。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编号为No:JSP2024CJ37438、No:JSP2024CJ37436的检验报告,1月21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经现场核查,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惠友购物广场十方店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身份信息、产地证明、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蜂蜜、荔枝蜂蜜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2、保定市莲池区张书才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青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青椒,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竞秀区楷亦淳餐厅,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2月13日,我局收到保定市竞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保定市竞秀区楷亦淳餐厅经营的青椒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2024-11-08批次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保定市竞秀区楷亦淳餐厅经营的青椒供货商为保定市莲池区张书才蔬菜经营部。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现场核查,保定市莲池区张书才蔬菜经营部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身份信息、产地证明、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青椒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3、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保定未来石分公司销售的【优选】鲜猪通脊肉(带皮猪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优选】鲜猪通脊肉(带皮猪肉),被抽样单位名称: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保定未来石分公司,不合格项目: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03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保莲市监检鉴结【2025】10-03号),经现场核查,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保定未来石分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和该批次新鲜特级白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优选】鲜猪通脊肉(带皮猪肉)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4、河北张情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名称:河北张情情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03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保莲市监检鉴结【2025】10-02号),经现场核查,河北张情情商贸有限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快检检测报告复印件、产地证明复印件及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大葱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5、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府河美岸店销售的鲫鱼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府河美岸店,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0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保莲市监检鉴结【2025】10-01号),经现场核查,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府河美岸店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记录;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和该批次鲫鱼的快检报告,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鲫鱼的进货来源凭证,并保存了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