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我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保定市莲池区红阳大街672号门脸的保定市莲池区志永水产经销部销售的2024-11-05批次鲫鱼和2024-11-05批次皮皮虾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因当事人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经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编号为NoA2240688396101017C和编号为NoA2240688396101021C的检验报告,抽检结果鲫鱼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皮皮虾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A2240688396101017C和编号为NoA2240688396101021C的检验报告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4年12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因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2024年12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该案件线索通过邮寄方式移送到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且报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文书名称: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文号:保莲市监涉罪移【2024】6号、保莲市监涉罪移【2024】7号)。截止到2024年12月30日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未退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的规定,2024年12月3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中止调查。2025年2月25日,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出具《关于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志永水产经销部涉嫌犯罪案件的答复》,因张志永没有犯罪故意,且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建议由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行政处罚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的规定,2025年2月2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恢复调查。
经查,当事人张志永该批次被抽检的鲫鱼为张志永于2024年11月1日从保定市郡盈商贸有限公司购入,数量为19公斤,进货价17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2元/公斤,至2024年12月2日,该批次不合格鲫鱼已全部销售,无剩余,违法所得418元;被抽检的皮皮虾为张志永于2024年11月4日从保定市莲池区吉之星水产经销部购入,数量为5.7公斤,进货价6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76元/公斤,至2024年12月2日,该批次不合格皮皮虾已全部销售,无剩余,违法所得43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