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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嘉霆电动车行(郝建坤)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6-10浏览次数:204

本局于2025年4月16日,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线索交办函,本局2025年4月18日对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市中华路街道石柱街大慈阁便民街市西3号的莲池区嘉霆电动车行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售出的1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电动车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于当场下达《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保莲市监责改[2025]20-0301号),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售出1辆立马潮酷电动自行车,(整车编号:954122457703559,产品型号TDT2248Z),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6-DZF-12,蓄电池容量(Ah):12,额定电压(V):48,蓄电池型号:铅酸。该车实际安装的天威铅酸蓄电池型号6-EVF-32,单块电池容量为32(Ah),共装了5块电池,致使该车的总电压达到60(V),实际安装的蓄电池情况与该车的产品合格证内容不符,且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规定。消费者于2025年4月18日退回车辆后,当事人已将该车恢复原厂电池交还消费者,其余2辆同型号车辆安装都是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4块型号6-DZF-12的蓄电池,没有售出,现场未发天威型号6-EVF-32铅酸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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