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我局接到消费者现场举报,称保定市莲池区文斗五金建材经销部销售的“扬子”牌电暖器有质量问题,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保定市莲池区文斗五金建材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扬子”牌型号NST-220电暖器8台,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该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10707738670)。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服务示平台查询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证书编号:201410707738670),证书已撤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当日经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扬子”牌型号NST-220电暖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管抽查并送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6年3月27日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600088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项目不符合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规定的要求。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6000884)和检测结果告知书(保莲市监检测结【2026】22-01号)。2026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10月19日从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购进10台“扬子”牌型号NST-220电暖器,进货价格为每台116元,销售价格为每台120元。该批次产品销售2台,抽检使用1台,库存还剩7台,共计货值1200元,共计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给予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扬子”牌型号NST-220电暖器7台;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罚款12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给予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扬子”牌型号NST-220电暖器7台;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罚款2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