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chi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后公示
贾欢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6-24浏览次数:698

2026年3月27日上午,我局联合莲池区公安分局和莲池区农业农村局在莲池区焦庄镇赵庄村集市进行联合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未有检疫合格印章和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承认经营的猪肉是其自己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猪肉还未进行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我局委托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雄保业务部对当事人经营的猪肉进行检验,2026年4月2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GB18394-2020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出售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163.4公斤;2、罚款2000元。

贾欢欢处罚决定书.pdf


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789号 邮编:071000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