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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炙香阁烤鸭店(邢学娟)生产经营被容器污染的食品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8-07浏览次数:287

 2026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日常监督检查来到莲池区炙香阁烤鸭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用于制作食品原材料的冷冻鸭2只和“新苗”车用尿素溶液桶1个存放在一个容器中,该店使用“新苗”车用尿素溶液桶属于工业化学产品,直接与冷冻鸭接触,对食品原材料在制作加工过程中产生污染,当事人涉嫌使用有污染源的容器进行食品加工,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原材料供货商资质、进货台账、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产品检测报告,当事人在2026年7月14日从保定市俏皮鸭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两种型号的“两泉白条鸭”,分别为小型号“两泉白条鸭11”2箱,每箱52元,每箱10只,大型号“两泉白条鸭14”3箱,每箱64元,每箱10只,生产日期为2026/05/06,保质期为12个月。当事人在腌制鸭肉过程中,临时使用“新苗”车用尿素溶液桶作为制作食品的承压工具,现场被容器污染2只冷冻鸭为小型号“两泉白条鸭11”,其销售价格为每只20元,均未制售,涉案产品货值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2、没收被容器污染的“两泉白条鸭11”2只;3、没收“新苗”车用尿素溶液桶1个。

莲池区炙香阁烤鸭店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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