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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 保莲政复决〔2024〕78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19浏览次数:268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复决〔2024〕78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尤勇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珊妹,该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48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4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回复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2024年2月27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 申请人系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八里庄村村民,系八里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南大园乡八里庄村宅基地上房屋原有四间,由申请人与其前夫吴某共同所有,于2009年申请人与吴某经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申请人分得南大园乡八里庄村宅基地上房屋西侧二间。申请人于2011年3月8号办理宅基地变更分户手续,后于2013年申请人与吴某办理分户手续,自此电表卡、燃气卡均按各自户主身份办理缴纳。2021年保定市莲池区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对南大园乡八里庄村进行征收拆迁,整个征收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与申请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申请人亦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申请人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当地征收部门于2022年5月20日强行将申请人拥有的两间房屋及宅基地拆除,且至今没有任何人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过补偿安置事宜。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文件资料:莲池区南大园乡八里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及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表、城市规划意见(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书写的申请书后至今未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的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29日上午九时许在收发室我局收到宋某通过中国邮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月29日同时段也收到政府办通过0A下发的关于宋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我局工作人员查阅资料,检索后得知此项目立项及批复并不在我局,且因为是同样的文件同样的内容,经询问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告知只需答复政府办并告知同一人同样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反复重复答复。因理解错误,同一人同样信息不重复答复是指同一单位,区政府办和区发改局不作为同一单位。经区政府指导,已认识到错误,现将于3月1日我局对其材料进行整理答复政府办的关于宋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进行报告,答复内容如下: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到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八里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时,申请人所在八里庄村房屋、宅基地的:1.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表、城市规划意见(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的公开信息内容,该信息在我局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20242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莲池区南大园乡八里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及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申请表、城市规划意见(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被申请人于2024228日签收该邮件该申请内容与被申请人2月29日收到的政府办公室通过0A下发的关于宋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一致,因理解错误,被申请人给予了政府办公室回复,未给与申请人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书及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对莲池区政府办公室的回复,不能等同于对申请人的答复,不能视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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