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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保莲政复决〔2024〕214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19浏览次数:296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复决〔2024〕214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瑞祥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猛,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4年11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制发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024年12月6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时间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杨枝甘露饮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仅凭违法行为人提供检测报告就不予立案,显然被申请人并未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未收集相关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 一、事件过程:2024年10月4日,我局收到黄某315投诉举报平台关于公司的举报,举报称:在购买芒果杨枝甘露饮品,该产品名称为芒果杨枝甘露饮品,但配料表中并未使用芒果,而是使用芒果浆以次充好,该产品名称不能反映出食品的真实属性专用名称,不符合GB7718标准规定。

二、处理过程: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7日对投诉举报的材料内容进行了现场核实,芒果杨枝甘露饮品是公司委托公司生产的,公司提供了与公司的委托加工协议,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公司企业标准,以及该产品在公司关于产品符合GB7718标准规定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因举报人未能提供芒果杨枝甘露饮品的不合格检测报告,我局在2024年10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4年10月8日在12315平台进行了答复。

三、复议申请人的举报回复:我局在2024年10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4年10月8日在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

四、适用规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举报人不能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请撤销复议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公司,举报内容:“本人于9024年9月13日拼多多购买芒果杨枝甘露饮品,该产品名称为芒果杨枝甘露饮品,但配料表中并未使用芒果,而是使用芒果浆以次充好,该产品名称不能反映出食品的真实属性专用名称,不符合GB7718标准有关规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要求查处商家,望贵局认真严格查处!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2024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材料内容进行了现场核实,芒果杨枝甘露饮品是公司委托公司生产的,公司提供了与公司的委托加工协议,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公司企业标准,以及该产品在公司关于产品符合GB7718标准规定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芒果杨枝甘露饮品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被申请人2024年10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及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据上述规定围绕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工作,案涉产品经检测合格,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杨枝甘露使用芒果浆属于违法行为,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违反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2024年10月8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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