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莲政复决〔2024〕218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19浏览次数:276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莲政复决〔2024〕21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瑞祥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制发《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2月2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