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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莲政复决〔2024〕218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19浏览次数:276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莲政复决〔2024〕218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瑞祥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的行为不服,于202411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本机关20241128制发《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22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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