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2]28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龙,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全,9月23日向申请人制发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2年10月12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夫妻用品店销售的“硬88”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一事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2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信息,书面举报夫妻用品销售的“硬88”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查处违法线索,告知处置人处理结果,在案件办结后依法奖励举报人等。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签收。依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现已超过法定期限,至今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20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吴某在12345平台投诉单(内容为7月17日,其在莲池区莲池南大街939号保东大药房南侧夫妻用品店花费30元购买了保健品,以该商品是三无产品,没有相关标识为由进行投诉)。7月26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人吴某邮寄投诉举报函,经核查发现属对同一事件二次投诉举报。2022年7月26日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莲池区莲池南大街939号保东大药房南侧及周边进行现场取证,经现场检查,未在该地址发现有夫妻用品店(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提取的照片为证)。2022年7月26日11时,我局已将受理情况回复12345平台(有12345平台截图为证)。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2年7月20日申请人在12345平台投诉举报莲池区莲池南大街939号保东大药房南侧的夫妻用品店销售的产品不合格,7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7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书与7月20日申请人在12345平台投诉的内容相同,属于对同一事项的重复投诉举报。7月26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莲池区莲池南大街939号保东大药房南侧及周边进行现场取证,未在该地址发现有夫妻用品店。2022年7月26日11时,被申请人将受理情况回复至12345平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及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与7月20日在12345平台上的投诉举报相同,属于同一事项的重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将两次投诉举报合并处理,于2022年7月26日将处理结果答复于12345平台,系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了回复,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