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2]29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龙,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全,9月23日向申请人制发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2年10月12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老冯蔬菜便利店销售的“达利园金麦圈”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一事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信息,书面举报老冯蔬菜副食便利店销售的“达利园金麦圈”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查处违法线索,告知处置人处理结果,在案件办结后依法奖励举报人等。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签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现已超过法定期限,至今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22日,我局接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及相关证据。7月27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保定市莲池区锦绣花园北2门西80米老冯蔬菜副食便利店进行现场取证,经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负责人能现场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进销货台账及个人健康证,投诉人所述商品均在有效期内(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提取的照片为证)。2022年7月27日11时,执法人员通过预留电话与投诉人联系,电话显示关机未接通。
经书面审理查明:EMS快递单显示7月21日涞阳路邮政支局收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7月22日被申请人签收,7月27日被申请人前往老冯蔬菜副食便利店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现场调查所得到的证据,未发现被举报人售卖过期食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及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前往老冯蔬菜副食便利店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现场调查所得到的证据,未发现被举报人售卖过期食品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称曾打电话联系申请人却未能打通,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