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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2]46号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1-19浏览次数:817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2]4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韩庄街359-5号

法定代表人:钱久海,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高文利,该乡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律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2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律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其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在法定期限内按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之请求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以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XXXXXXXX补偿安置协议及拆迁档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签收,但截至申请人提起本复议申请之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构成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我乡已于11月29日进行邮寄,12月14日退回,查其原因为邮寄时电话填写有误且由于住址未详细到楼栋单元房号,未能第一时间送达至王某。重新核对电话后,于12月15日重新邮寄,12月16日显示已签收。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XXXXXXXX补偿安置协议及拆迁档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邮寄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材料,但因电话填写有误,邮件未成功投递,并于12月14日退回。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重新邮寄,12月16日显示已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及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11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XXXXXXXX补偿安置协议及拆迁档案”,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因工作存在瑕疵,导致邮件未能及时送达,被申请人今后应当予以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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