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3〕第16号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1-13浏览次数:773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3〕第2号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789号
负责人:陈澎,职务: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保莲政办信答[2022]99-7不服,于2023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即保定市政府为适格的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