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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3]第22号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5-19浏览次数:1259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3〕22号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工单号:1130606002023030709498873),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被申请人有误,申请人地址不完整,复议请求不明确,2023年3月27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制发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3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重新办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姜某与保定市莲池区保府老纪果品店的处理决定,工单号:1130606002023030709498873。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店铺购买的保府老纪瓜子收到货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查看该配料表,该配件表居然带个等字,商家公然在网上销售这种没有保障的食品,性质恶劣,影响严重消费者安全。食品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该显著标注,容易辩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该产品没有标注添加的所有配料已经严重违反了食品法七十一条规定要求。根据食品法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该进行罚款处理。食品法有明确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处以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如果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则应当处以5000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申请人认为食品安全法对于罚款的起点和倍数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销售者的行为已经明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宗旨,所以进行罚款非常适当。因此,被申请人在保府老纪瓜子《结案反馈》对被投诉举报企业的处理,适用法律不正确,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事件过程。2023年3月3日,消费者姜某在保定市莲池区保府老纪果品店购买一袋五香味葵花子(300克,购买金额8.80元),订单号5040892527158590618。其后,姜菁菁以该商品配料表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二、处理过程。1、调查过程。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接到姜菁菁在12315投诉平台的编号为1130606002023030709498873的投诉件(见证据目录1-3页),后于2023年3月8日组织执法人员对保定市莲池区保府老纪果品店进行调查,并和投诉人电话联系了解投诉人投诉诉求。投诉人称,在配料表中不应该有“等”字,认为在配料中加“等”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经查,被投诉人于2023年2月27日开始在网上销售(见证据目录16页),3月3日销售第一单,即该单销售(见证据目录第17-18页)。截至2023年3月7日共计销售了2单。该商品包装上标注:配料表:精选葵花子、食用盐、糖精钠、八角、小茴、花椒、桂皮、草果、肉慈、砂仁等十余种中草药。执法人员调取了被投诉人关于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经第三方河北玖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并于2023年3月17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X2023WT00999。见证据目录12-15页)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所检验项目符合GB/T221165-2008的要求。证明该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且被投诉人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见证据目录9-11页)。执法人员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投诉人下达《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保莲市监责改[2023]200310号)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见证据目录第5-6页)。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了该食品的外包装的标签标注(见证据目录第19页)。鉴于被投诉人不存在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能及时改正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执法人员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并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于2023年3月20日电话告知投诉人,不支持投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诉求。2、复议申请人的投诉回复。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已将受理情况及对保定市莲池区保府老纪果品店的处理情况告知复议申请人。(见证据目录第4页)。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保定市莲池区保府老纪果品店)处购买一袋五香味葵花籽(300克),订单号为5040892527158590618,因产品配料表标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受理并开展调查,并于当日向被投诉人送达《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保莲市监责改〔2023〕200310号),后被申请人调取被投诉人关于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X2023WT00999),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所检验项目符合GB/T221165-2008的要求。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将案件办理结果反馈到全国12315平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及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人下达《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保莲市监责改〔2023〕200310号)》,要求被投诉人限期改正,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3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处理决定(工单号:1130606002023030709498873)。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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